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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化相关法律问题(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发布时间: 2024-07-26 浏览: 41 人次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07)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推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章着重于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农业机械使用者和道路安全。农业机械管理部门遵循安全生产和预防为主的准则,通过宣传、教育强化安全意识,并对农业机械的安全使用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3、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章规定了生产、销售与使用的相关管理措施。首先,对于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农业机械产品,如植保机械和脱粒机械,生产企业必须取得许可证后才能合法生产,未经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的产品不得出厂和销售。生产过程需严格遵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4、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七章中规定了一系列关于法律责任的条款。首先,对于违反第十八条的行为,如未取得培训许可证擅自培训或聘用不合格人员,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将实施处罚。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22修订)

1、内蒙古自治区的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在第七章中详细规定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措施。对于农机事故责任者,旗县以上农机监理机构会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进行相应处罚:对于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或同等责任的,罚款额度为150元至200元。在特大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的,罚款范围是100元至150元。

2、陕西省的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事故损害赔偿可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调解须遵循实事求是、合法公正、平等自愿和互谅互让的原则。调解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直接财产损失等。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正确处理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农机事故责任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天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天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1、《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修改为:“对违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建设、恢复原状,继续施工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供电、供水企业不得向违法建设提供违法施工用电、用水。

2、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3、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代表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依法对集体资产进行管理。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的村,由村民委员会行使集体资产的管理职能。第四条 市农村工作委员会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